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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3-09-06 来源: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浏览:1200

    为了进一步推动效能风暴行动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根据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关于在省级部门单位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甘效发[2013]6号),省教育厅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决定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严肃问责、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存在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为我校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学校各单位(部门)。

    (二)治理重点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利用指定机构提供评估、咨询、认证等服务违规收费,并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

    3.将行政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4.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收取的;

    5.利用行政权力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的;

    6.利用职权,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涉企协会、学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超标准收取会费或者利用办培训班违规收费的;

    8.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收费的。

    三、实施步骤

    从2013年9月初开始至201 3年11月底结束,共分为5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29日至9月5日)

    学校各单位(部门)制定治理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全面启动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6日至9月10日)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对照《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5】47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 532号)和甘肃省《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2] 59号)的相关规定,对各自执收的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填写自查自纠统计表(附后),排查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没有收费项目的部门(单位)要进行零报告。自查自纠统计表于2013年9月10日前报监察室。

    (三)审核检查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校监察室将对各单位(部门)报送的自查自纠统计表进行汇总上报,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自查自纠统计表进行审核确认,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审核确认的收费项目,省教育厅将在10月底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纠风办将会同省财政、发改、工商、民政、法制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

    (四)整改落实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相关单位、部门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对群众检举、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反馈和公布处理结果。要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形成防止乱收费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教育厅效能办。

    (五)总结验收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

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将开展情况纳入201 3年效能风暴行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果,形成书面材料,于201 3年10月20日前报厅效能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安排部署。各单位(部门)要从端正党风政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乱收费专项治理作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安排部署,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本次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在省教育厅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驻厅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厅财务处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初审确认。

    (三)加强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厅效能办将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搞形式,工作敷衍塞责以及顶风违纪的单位(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将严肃查处,并在全省教育系统进行通报。

 

                                                        兰州文理学院监察室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