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业务程序

发布时间:2016-09-09浏览次数:1358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1、来信办理

(1) 设立举报电话,公布举报传真号及举报电子邮箱,定期守阅来信;

(2) 拆封、装订;

(3) 登记编号;

(4) 填写《信访件呈阅表》,简明摘出内容提要,随原信一起呈送领导阅批;

(5) 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6) 双向承诺。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2、来访接待

(1) 填写来访登记表;

(2)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其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并做好记录;

(3) 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对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部门处理,或由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后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4) 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件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领导批阅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5)集体上访按中纪办发(19964号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办理。

3、电话举报

(1)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号码;

(2) 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进行录音;

(3)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4、转办

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纪检监察信访转办单》,隐名摘出信访举报主要内容,并提出调查处理报结时间及要求,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5、催办

对转办的信访件需在二周内报告结果。如到期未报,则应向承办部门发出催办单,同时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及时催办。

6、调查处理

(1)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承办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由二人以上组成。

(2) 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 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与态度、署名举报人的意见、调查小组的处理意见等。

(4) 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7、审核报结

(1)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

(2) 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案件报结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3) 一般信访问题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定后予以办结;重要信访或信访案件经纪工委委员会审定后予以结案。

8、存档

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组卷装订,转档案馆按规定期限保存。案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1)上级批转函件;

2《信访件呈阅表》;

3来信原件(含完整的信封)或《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

4调查材料(询问卡、证据材料等);

5调查报告;

6结案表或结案报告;

 

 

行政监察程序

 

一、检查、调查和决定程序。进行检查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是:初步审查和立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让据;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检查、调查和决定程序的一般规定有:立案案件的撤销,经过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且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结案的期限,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听取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报请上级同意;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形式和送达,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执行通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二、对申诉的处理程序。对于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过复查认为原来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三、对监察决定的监督程序。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