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厘清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抓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校党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和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在纪委办公室。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
(一)校党委主体责任包括: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负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二)校党委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为:切实发挥党委会议研究决策、谋划部署的职责,做好严明政治纪律、选好用好干部、加强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着力深化改革、做到表率引领等方面重点工作。
(三)校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完善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责任分解、压力传导、履责报告、联系群众、巡视督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体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的分析研判、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监督机关职能的整合联动、选人用人把关、廉政风险点排查管控、重大腐败线索核实呈报、案件处理跟踪督办、执行“一岗双责”问题倒查等重点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示范带动的作用;对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联系学院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主动研判、承接任务、细化措施、监督管理和及时汇报等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及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等。
(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的运行机制。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处级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部门)科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每年底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在同级班子成员或参与测评的人员范围内公布,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同时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每年向校党委就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校纪委协同组织部负责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一)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校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有关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或腐败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和失教失察失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制度或工作存在明显漏洞,上级或执纪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进行整改的。
(七)对分管或联系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八)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师生员工利益、反响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四)领导班子集体做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决定或者实施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五)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六)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共产党兰州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联合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