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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2016-09-13 来源: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浏览:1328

为更好发挥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在加强干部教育管理、促进廉洁从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增强党性修养、纪律观念和勤廉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精神,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甘教党〔201449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全面推行、积极探索、逐步规范的原则,努力增强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实现抓早抓小、提醒告诫、以考促学、以考促廉的目的,形成廉政教育长效机制。

二、考试对象

学校新提拔或拟提拔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组织实施

考试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试内容

主要包括:中央、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的战略思想、战略方针和决策部署;《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内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的规定;中央、省委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考试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廉政法规知识为主,适当增加教育系统有关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相关内容。

五、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闭卷(开卷)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一般采取与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原则上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也可以在任职后进行。具体时间由校纪委(监察室)与组织部会商确定,并提前通知参考人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100分,成绩在60(60)以上为合格。

六、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将向考试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通报,并按规定程序装入干部廉政档案,同时移交组织部备案。

(二)凡参加任前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按照规定程序任用;成绩不合格者,可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暂缓任用。凡参加任后组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由校纪委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须再行参加一次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