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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约谈领导干部实施办法

2016-09-13 来源: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浏览:1422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的通知》(甘纪办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是校党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相关事项安排,以正式谈话的方式,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根据内容和性质,约谈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三种类型。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七)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采取校党委集体约谈和校党委成员分别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的组织实施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约谈须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涉及个人问题的约谈记录需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上级单位批示或审计、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校党委作出约谈安排。按照校党委的约谈安排,校纪委填写《约谈审核表》,呈报主管领导审核,并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八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约谈人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文理学院约谈审核表》

2、《兰州文理学院约谈通知书》

附件1

兰州文理学院约谈审核表

约谈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

面貌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人

约谈事由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兰州文理学院约谈通知书

校约字〔20  〕    号

同志:

    根据《兰州文理学院约谈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规定,现就                     等事项,由                   

对你进行           约谈,请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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