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2016-09-13浏览次数:1825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甘教厅〔2011102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党组、甘肃省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整改落实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教党〔201437号)精神,现就我校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需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和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有关政策,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实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涉及全校发展全局和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及方案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理、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校级以上重大表彰和年度考核、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学校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工作人员考核等级评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主要包括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非本项目调用、异动和预算调整及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10万元以上的支出;重大捐赠和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单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新建或维修项目。

    三、决策程序

(一)凡提请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须以校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校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式决定。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议题内容,按学校议事规则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决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校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部署由学校分管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具体承办,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秘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学校党务、校务公开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按年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情况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校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监督检查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党委书记对本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党委和行政班子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坚持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重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强化班子内部监督。

(三)定期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配套制度情况;

 2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决策权限界定情况;

 3.决策程序是否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

 4.建立决策前咨询、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决策督办制度情况;

 5.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6.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情况;

 7.建立违反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四)定期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2.决策前的研究情况、方案产生程序;

 3.依照规定通过民主程序论证情况;

 4.依照规定经专家审议、咨询或论证情况;

 5.决策利害关系人回避情况;

 6.根据有关规定或决策内容,应当列席会议的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情况;

 7.决策内容有无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

 8.有无规避集体决策搞个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决定情况;

 9.决策过程的记录、存档备案情况。

    (五)定期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三重一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决策执行主体或责任人是否按照决策内容正确执行情况;

 2.决策执行主体有无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情况;

 3.执行中发现问题,向原决策机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的报告情况;

 4.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改变决策而执行将导致不可挽回后果的,在作出临时处置后,报原决策机构重新作出决策情况;

 5.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6.进行决策后的评估与报告情况。

六、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文理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兰文理党发〔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