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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2016-09-13 来源: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浏览:1727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专项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甘教党20154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任务

为了维护党的纪律,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工作开展专项巡查,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整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巡查原则

按照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深化的原则,抓早抓小,关口前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三、巡查内容

巡查内容根据巡查对象和工作需要选择、确定。

(一)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执行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三)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四)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考试招生政策落实、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等重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

(五)信访举报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项。

四、巡查程序

(一)巡查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校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二)专项巡查工作任务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进行,亦可单独组织实施;

(三)巡查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巡查人员学习培训;提前通知被巡查单位,协调巡查具体事宜;

(四)被巡查单位接到巡查通知后的准备工作包括:根据巡查通知中确定的巡查内容,准备工作汇报;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五、巡查方式

巡查可采取听取汇报;进行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六、巡查意见反馈

(一)巡查结束后,巡查组写出巡查报告,经校党委同意后,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意见;

(二)被巡查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三)巡查组对被巡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七、巡查结果运用

(一)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被巡查单位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存在相关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巡查工作纪律

   (一)被巡查单位应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情形:

1. 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2. 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3. 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

4.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

5. 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行为。

(二)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反映被巡查对象实际情况,对巡查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同时,应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政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到:

1. 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3. 不回避问题、隐瞒实情或歪曲捏造事实;

4. 不处理被巡查对象的具体问题和案件;

5. 不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

6. 不泄露巡查中掌握的有关情况。

(三)巡查工作人员、被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