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发中共中央纪委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4浏览次数:1190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纪委转发的《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摘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传达学习本通报精神。

一、李庆贵同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

   (一)李庆贵同志的主要错误事实

20144月至20151月,河南省纪委连续立案查处了新乡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新乡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孟钢,新乡市政府原副市长崔学勇3名厅级领导干部。这3起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3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李庆贵同志担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

(二)李庆贵同志的主要责任

李庆贵同志在履行党委主体责任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李庆贵同志在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认识不到位,作为一把手,对于怎样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法不多,措施不力,以信任为借口,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腐败苗头和有效防止严重腐败问题的发生,对于包括上述3名严重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在内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基本没有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和提醒。二是李庆贵同志在3人的推荐使用上片面看重能力,缺乏对德、廉的正确认识,存在失察责任。三是李庆贵同志对于孟钢向其行贿的违纪行为,不但未予批评和上报,还推荐其为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人选,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处理严重失当。李庆贵同志在任新乡市委书记期间,作为新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疏于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连续发生3名厅级领导干部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失职错误。经省委研究,并报中央纪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庆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

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

在贾全明、孟钢、崔学勇案件中,新乡市纪委存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缺乏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监督的问题。党内法规规定,新乡市纪委既有监督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职责,也有监督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新乡市纪委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监督不力,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经省委研究,并报中央纪委批准,决定对新乡市纪委通报批评,对市纪委原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另行安排工作。

三、李庆贵同志和新乡市纪委错误问题的教训警示

(一)必须增强党章意识,强化责任自觉。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观念,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

(二)必须敢于担当负责,做到真抓真管。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能否扛起两个责任,关键是看愿不愿、敢不敢、真不真担当。李庆贵同志所犯错误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好人主义思想作祟,怕暴露问题,怕影响形象,不敢表明态度,不敢坚持原则;就在于只把落实责任停留在口头上、字面上,而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中。

(三)必须坚持纪在法前,注重抓早抓小。坚持纪在法前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放松要求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不负责任。李庆贵同志所犯错误突出表现在,重选拔使用轻教育管理,视纪律为无物,在日常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与软;重业务能力轻官德考量,缺乏对党性原则和德廉的正确认识,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四)必须从严追责问责,传导压力震慑。有责必履,失责必问,这是党的基本政治规矩。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对李庆贵同志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追责处理,体现了省委坚决追责问责的鲜明态度,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