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
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印章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贪污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
仅仅通过这一连串让人触目惊心的罪名,人们自然而然就能感受到兰州新区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罪恶。
自2013年以来,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兰州新区犯下了诸多恶行,同时该集团为了攫取不法利益大肆采挖出卖砂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样一个恶行昭昭的集团,缘何能在兰州新区的重点区域长期啃噬国家的矿产资源攫取非法暴利,这得益于其背后的“保护伞” ——时任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原局长郭庭天。
郭庭天与薛在存原本并不相识。2012年郭庭天担任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局长后,听闻有关领导打算将薛在存的企业重点培养成新区最大的民营企业,为了迎合上意,他对薛在存开始了无原则的照顾和帮助。作为交换,他还把自己的弟弟安排到薛在存所属的项目工地上承揽工程获取利益。
2014年初,在没有论证、没有规划、没有图纸、没有批复的情况下,郭庭天私自决定,在新区修建1号湖滨区生态景观工程,并叫来了薛在存,在没有研究、没有请示、没有招标的情况下,任由薛在存用白灰在地上洒了一圈,就完成了项目选址,自此开始了浩大的“挖沙修湖”工程。
薛在存让其长子、侄子各负责一个“湖”,还外包出了一个“湖”,3个“单体湖”不分昼夜地在扩大、下挖。仅仅3年时间内,随着机井、变压器、洗砂台、密密麻麻的挖掘机和川流不息的运输车,赫然出现了3个深度和广度同时扩张的大坑,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大肆非法挖砂卖砂,“湖”的最低点深度竟然达到20米。
对于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非法采矿行为,郭庭天不仅不监督制止,反而安排农林水务局下属公司出具自行开发项目的函,把挖砂卖砂的犯罪现场伪装成了合法项目的施工现场。对该集团上路运输砂石的车辆,郭庭天也给安排办理了一张显赫的身份标识——加盖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印章的“通行证”。
3年时间,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仅出售砂石就获利千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达7300余万元。
为掩盖薛在存非法挖砂卖砂形成的巨大砂坑,郭庭天在兰洽会上,为薛在存其中的一个砂坑安排了30万吨的地下冷库项目,却最终因该地块属生态用地无法搞获批建设项目而夭折。同样手法、同样方式,郭庭天让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新区7号调蓄湖项目上非法挖砂卖砂造成损失达300余万元。
与此同时,在得知新区将在舟曲新苑南侧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时,利用农林水务局暂管该区域已征收土地的权力,将该区域土地交由薛在存开发建设苗圃。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此区域内抢种树木、修建蓄水池。在其中部分土地已招拍挂由相关企业取得后,薛在存变本加厉,赶建了二层彩钢房等待征拆补偿。
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郭庭天安排人员出具文件,将薛在存违规修建的二层彩钢房伪造成合法的林地管护用房,并虚增苗木数量、虚增工程量用于评估,甚至还套用新区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出具文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薛在存苗圃进行征收。在郭庭天与薛在存里应外合下,薛在存共骗取国家征拆补偿资金560余万元。
在兰州新区秦王川奶牛场搬迁项目中,在搬迁方案未确定情况下,郭庭天即自行决定选址新建奶牛场,将该项目交由薛在存实施,并由自己弟弟实施场平工程。后因奶牛场搬迁项目未实施,其弟实施的场平工程属“三无”项目,施工费用无法支付。郭庭天随即决定,在新区7号单体湖调蓄项目中虚列资金捆绑招标支付该笔费用。郭庭天安排其弟使用他人名义与7号湖项目中标单位签订虚假施工合同,依据薛在存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确定的土方量进行评估,骗取国家财产203万余元。
一方面是大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是郭庭天个人的中饱私囊。2015年,在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郭庭天安排其妹妹与薛在存所属房产项目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2016年,他又收下了薛在存所送的30万元。
郭庭天还利用其曾任纪委书记的经历“优势”,在被审查前向相关人员传授应对调查技巧,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然而,所有的鬼蜮伎俩在面对组织的审查调查时,都是徒劳的。
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宴请;违反民主集中制,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以求获取更多利益,购买车辆以他人名义出租给下属企业赚取租金,让其弟弟参与新区水利项目建设,收受礼金用于炒股亏损殆尽,违反廉洁纪律。2019年9月,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给予郭庭天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0年7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判处郭庭天有期徒刑十九年。对薛在存以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对薛在存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均判处了有期徒刑。
【执纪者说】郭庭天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为恶势力非法攫取暴利提供便利和帮助,搞权钱交易,妄图用违法的行为来换取“政绩”,殊不知同时也为自己掘下了深深的“坟墓”,埋葬政治生命和荣誉光环,还有无比珍贵的人身自由。此案警示我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对党忠诚,坚定理想信念,绝不能让私欲裹挟了公权,不能把手中的权力用来为自己和少数人服务,逾越纪法,必然走向毁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