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说法 | 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和宴请

发布时间:2026-05-06浏览次数:12

【案例简述】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某高校教师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学生发送购物链接,向学生索要物品,收受学生礼品,接受学生宴请,合计金额4000余元。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免去系副主任职务、调离教师岗位。

【案例解析】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九条规定,“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党的廉洁纪律,违反师德要求。

2.《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明确,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案例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教师“要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使命,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学生”。教职工要弘扬教育家精神,以立德树人为己任,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要求,特别注意节假日、毕业季、开学季等时间节点,时时事事处处廉洁自律,保持清清爽爽的师生关系。



撰稿:李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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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张珍
审核:常承明 张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