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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2016-09-13 来源: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浏览:1505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为管理使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档案法》、《保密法》、《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党〔201448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

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的建档主体

校纪委(监察室)汇总各单位(部门)的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并负责干部廉政档案的建档和管理。

三、廉政档案的建档内容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记录材料。按照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廉政档案主要包括以下7项内容:《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试卷》、《领导干部三述报告》、《民主测评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装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四、廉政档案的建档要求

廉政档案内的登记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并对填写内容负责。领导干部的职务或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需再次填写。各单位(部门)需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或结论,并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及入档

(一)按照对廉政档案建档内容的要求,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入档。

(二)廉政档案所需材料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校纪委(监察室)归档。

(三)对新提拔任用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及时建档。

(四)对于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向校纪委(监察室)报告,做出修改。

六、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定,按秘密等级,一人一档,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不得泄露外传。

(二)建立严格的查阅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须经校纪委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并做好借阅登记。未经批准,保管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外借相关资料。

(三)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省委、省纪委和省教育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按照省纪委统一格式,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更新。

(四)领导干部退休,其廉政档案仍需保存10年,其间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

七、廉政档案的使用

(一)校纪委(监察室)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材料,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及时向校党委报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校党委考查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在廉政档案建立、管理、调阅和使用过程中,如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